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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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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簡字第000005號柯登元(即柯阿美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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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寒112年度橋簡字第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柯登元(即柯阿美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橋簡字第5號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柯登元(即柯阿美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勁綸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5號
原   告 王珪璋
被   告 柯登元 
柯斯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仁武區綠園段197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紅線範圍所示面積26.64平方公尺範圍之地上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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