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簡字第000005號柯登元(即柯阿美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正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寒112年度橋簡字第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柯登元(即柯阿美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橋簡字第5號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柯登元(即柯阿美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勁綸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5號
原 告 王珪璋
被 告 柯登元
柯斯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仁武區綠園段197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紅線範圍所示面積26.64平方公尺範圍之地上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