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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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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141號劉育君之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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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113橋院雲民均111年度訴字第1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育君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訴字第141號原告李春行與被告郭英發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劉育君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2,562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6,1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25.43平方公尺×謄本登記原告權利範圍1/2=992,56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方柔尹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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