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簡字第000877號劉明宗之裁定正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寒112年度橋簡字第87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明宗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橋簡字第87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明宗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勁綸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87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政義
劉明宗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盧明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