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66455號劉滿逢之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112司執教字第66455號
(委外案號:113橋金職申字第4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滿逢之優先承買通知函乙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645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劉軒紋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本件係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委外案號:113橋金職申字第40號,聯絡電話:07-3351278 申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教股書記官蘇千雅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