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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簡聲字第000009號張芳維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光113年度橋簡聲字第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聲請人張芳維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1條及
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橋簡聲字第9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4,05
7,234元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1283號清償票款
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
中補字第83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調解或和解
成立、判決確定或撤回起訴而終結前,應停止執行。
三、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聲請人張芳
維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郭力瑋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