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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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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岡簡字第000158號楊銘昇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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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岡簡磋113年度岡簡字第15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楊銘昇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
       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岡簡字第158號返還購屋定金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上午10時
          13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
                力。



                  書記官  曾小玲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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