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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000128號趙文萱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匡
主 旨:公示送達趙文萱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28號鄧豐孺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原判決撤銷。
鄧豐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吳雅琪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