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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簡字第000170號葉國文之撤回通知一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品113年度橋簡字第17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葉國文之撤回通知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橋簡字第170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應送達之撤回通知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雅瑩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