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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96號賴政穎之判決正本
股 別:廣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113橋院雲民廣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9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賴政穎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96號盛慧中與賴政穎損害賠償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賴政穎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謝群育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