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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000299號被告NGUYEN VAN DI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應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NGUYEN VAN DI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交簡字第299號NGUYEN VAN DI公共危
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NGUYEN VAN DI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
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周素秋
函 稿 代 碼:C055-35 公示送達函(三十日)訴訟文書-文采
股 別:應股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