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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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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16821號陳有福之扣押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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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113司執物字第168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有福之扣押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821號債權人李采恩與債務人陳有福間給付代墊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物股書記官黃昰澧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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