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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簡字第000121號邢豪文之視為撤回通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寒113年度橋簡字第12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邢豪文之視為撤回通知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橋簡字第121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視為撤回通知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陳勁綸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