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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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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易字第000088號巫宗翰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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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地


主    旨:公示送達巫宗翰之傳票 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審金易字第88號巫宗翰詐欺等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上午11時整,在
          本院刑事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
          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股       別:地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林孟君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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