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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易字第000088號巫宗翰之傳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地
主 旨:公示送達巫宗翰之傳票 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審金易字第88號巫宗翰詐欺等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上午11時整,在
本院刑事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
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股 別:地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林孟君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