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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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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187號凌貫一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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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113橋院雲民元112年度訴字第1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凌貫一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訴字第187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
        分署與凌貫一損害賠償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凌貫一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橋頭區橋南段541地號土地  
         上,如附圖編號541(1)、541(3)部分面積4平方 
         公尺之地上物拆清除後,將占用面積4平方公尺土地
         返還予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13元,及自民國113年1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返還前項土地之日止,每
            年給付原告按前項土地占用面積乘以當年度申報地
            價年息5%計算之金額。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楊芷心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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