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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187號凌貫一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113橋院雲民元112年度訴字第1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凌貫一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訴字第187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
分署與凌貫一損害賠償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凌貫一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橋頭區橋南段541地號土地
上,如附圖編號541(1)、541(3)部分面積4平方
公尺之地上物拆清除後,將占用面積4平方公尺土地
返還予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13元,及自民國113年1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返還前項土地之日止,每
年給付原告按前項土地占用面積乘以當年度申報地
價年息5%計算之金額。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楊芷心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