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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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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000002號鍾采緁即晨稼烘焙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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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創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113橋院雲民創113年度勞小字第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鍾采緁即晨稼烘焙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
          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勞小字第2號郭潔梅與鍾采緁即晨稼
          烘焙請求給付工資等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鍾采緁
          即晨稼烘焙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832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832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陳韋伶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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