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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小字第000034號陳佩怡之判決正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帆113年度橋小字第3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佩怡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橋小字第34號清償借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前開 利息利率,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自逾期第二百七十一日起應回復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肆
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佩怡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秋燕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