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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663號柏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愛敏之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均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113橋院雲民均112年度訴字第6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柏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愛敏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訴字第663號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黃泊錫、柏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柏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愛敏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被告柏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9,421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柏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方柔尹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