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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729號李麗枝即李朝欉之繼承人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禮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113橋院雲民禮111年度訴字第7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麗枝即李朝欉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訴字第729號蔡義川與李松等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麗枝即李朝欉之繼承人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一、如附表編號1所示共有人即被告李燕招等九人應
就被繼承人李松所有坐落高雄市○○區○○○
段○○○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之應有部
分十六分之四,辦理繼承登記。
二、如附表編號2所示共有人即被告李安生等二十八
人應就被繼承人李朝欉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
分十六分之一,辦理繼承 登記。
三、如附表編號3所示共有人即被告吳珮詩等七人應
就被繼承人李天宇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十
六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
四、如附表編號4所示共有人即被告李殻川等十三人
應就被繼承人李查某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
十六分之一,辦理繼承登 記。
五、如附表編號6所示共有人即被告林耀文等七人應
就被繼承人林金山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九
十六分之一,辦理繼承登 記。
六、兩造共有系爭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
造依附表「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八、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
比例負擔。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史萱萱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