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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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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625號郭麗卿即郭天津之繼承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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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113橋院雲民輝111年度訴字第62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郭麗卿即郭天津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訴字第625號、黃國泰、黃國軒與王乾造即郭天津之繼承人、王俊傑即郭天津之繼承人、王鎮瑜即郭天津之繼承人、王俊丁即郭天津之繼承人、郭王秋玉即郭天津之繼承人、郭玫君即郭天津之繼承人、劉玉蓮即郭天津之繼承人、郭美慧即郭天津之繼承人、郭美娟即郭天津之繼承人、郭菁蘭即郭天津之繼承人、郭美秀即郭天津之繼承人、郭世德即郭天津之繼承人、郭諠文即郭天津之繼承人、郭麗卿即郭天津之繼承人、林擇龍、林慕義、陳水三、陳韋達、林尚文、蔡國輝、郭周月華即郭天津之繼承人、郭玫吟即郭天津之繼承人、郭俊麟即郭天津之繼承人、林尊仁(即林行雄之繼承人)、林智娜(即林行雄之繼承人)、林智純(即林行雄之繼承人)、林尊煌(即林行雄之繼承人)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郭麗卿即郭天津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㈠被告王乾造、王俊傑、王鎮瑜、王俊丁、郭王秋玉、郭玫君、劉玉蓮、郭美慧、郭美娟、郭菁蘭、郭美秀、郭世德、郭諠文、郭麗卿、郭周月華、郭玫吟、郭俊麟應就其被繼承人郭天津所有坐落00市00區00段0000地號、面積三六一五點0六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一六一分之一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坐落00市00區00段0000地號(面積三六一五點0六平方公尺)土地,分割方法如附表二及附圖所示。
㈢兩造各應補償或受償之金額如附表三之補償金額明細所載。
㈣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一所示之比例負擔。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儀庭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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