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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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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小字第000057號鄭君榮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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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品113年度橋小字第5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君榮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橋小字第57號損害賠償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220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2200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君榮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雅瑩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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