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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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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小字第000243號蕭嘉甸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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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愛113年度橋小字第2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蕭嘉甸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橋小字第243號清償借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
          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蕭嘉甸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葉玉芬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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