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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簡字第000122號邢豪文之開庭通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光113年度橋簡字第1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邢豪文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橋簡字第122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上午11時
整,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郭力瑋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