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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99號賴政穎之開庭通知書
股 別:廣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橋院雲民廣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9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賴政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視為合意停止訴程序通知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99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通知,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1行
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謝群育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