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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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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000110號黃維倫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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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方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橋院雲民方111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維倫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0號返還借款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四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榮志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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