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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000110號黃維倫之開庭通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方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橋院雲民方111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維倫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0號返還借款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四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榮志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