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小字第000171號何惠芬之判決正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寒113年度橋小字第17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何惠芬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橋小字第17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何惠芬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正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勁綸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7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徐慧萍
林琮祐
被 告 何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