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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岡簡字第000033號莊育峯、莊宗勲之判決正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岡簡磋113年度岡簡字第3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莊育峯、被告莊宗勲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0條、
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岡簡字第33號返還借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主文如下:被告莊育峯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貳拾壹萬零玖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莊育峯負擔十
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
得假執行。但被告莊育峯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零玖佰
參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莊育
峯、被告莊宗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曾小玲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