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000023號張譽鐘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天一
主 旨:公示送達張譽鐘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撤緩字第23號張譽鐘聲請撤銷緩刑案
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張譽鐘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簡字第二○○號
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賴佳慧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