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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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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000023號張譽鐘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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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天一


主    旨:公示送達張譽鐘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撤緩字第23號張譽鐘聲請撤銷緩刑案
          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張譽鐘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簡字第二○○號
          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賴佳慧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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