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000064號被告劉家儀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應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家儀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金簡字第64號劉家儀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劉家儀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周素秋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