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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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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000145號LE QUANG CUONG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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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洪
主    旨:公示送達LE QUANG CUONG中文姓名黎光強之傳票 1件
       ,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45號LE QUANG CUONG洗錢
        防制法等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刑事法庭7行審理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
        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黃甄智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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