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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000145號LE QUANG CUONG之開庭通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洪
主 旨:公示送達LE QUANG CUONG中文姓名黎光強之傳票 1件
,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45號LE QUANG CUONG洗錢
防制法等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刑事法庭7行審理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
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黃甄智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