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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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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岡小字第000062號林繼宗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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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岡簡旭113年度岡小字第6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繼宗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岡小字第62號損害賠償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63元,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繼宗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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