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小字第000167號黃冠琮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品113年度橋小字第16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冠琮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橋小字第16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1,981元 ,及其中新臺幣3萬9,469元自民國 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 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 以新臺幣4萬1,981元為原告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冠琮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雅瑩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