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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313號黃欽瑜之判決正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亨
主 旨:公示送達黃欽瑜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訴字第313號陳建丞等傷害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陳建丞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傷害罪,處
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陳英展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傷害罪,處
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吳文彤
- 發布日期:113-04-20
- 更新日期:113-04-20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