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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883號吳光仁、吳惠珠、吳細菊即吳五子之繼承人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方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113橋院雲民方111年度訴字第88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光仁、吳惠珠、吳細菊即吳五子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訴字第883號曾文宏與林義能等人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光仁、吳惠珠、吳細菊即吳五子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被告吳玉靖、吳細菊、吳建榮、吳建成、吳建和、吳建福、吳建勳、吳金珍、吳金美、吳正雄、周蘇素珠、蘇木村、曹建和、曹奕慈、潘雅惠、曹建忠、曹月鳳、曹美惠、吳阿珠、劉吳桂蘭、鄭吳桂英、吳國棟、李春吉、李曹雲、李隆富、李家妤、李玉雪、李玉芬、李春嵩、黃李瑞赺、劉淑華、劉慶年、吳黃菊、吳培榕、吳金妮、吳宜蓁、吳昱潔應就被繼承人吳五子所有坐落高雄市旗山區旗山段三二八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二四○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旗山區旗山段三二八地號土地,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及附圖所示。
兩造各自應付或應受補償之金額如附表二之補償金額明細所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原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擔;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榮志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