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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000179號被告蔡順榮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應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蔡順榮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金簡字第179號蔡順榮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蔡順榮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周素秋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