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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0號籍靜宜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淨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113橋院雲民淨111年度訴字第3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籍靜宜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訴字第310號曾劉梅貞等與黃茂松等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籍靜宜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葉憶葇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