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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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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778號李健治即吳珍珍之繼承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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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淨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113橋院雲民淨112年度訴字第77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健治即吳珍珍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訴字第778號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李健治即吳珍珍之繼承人等間代位終止信託關
        係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健治
        即吳珍珍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一、被告鄭倪靜華應將坐落高雄市湖內區海山段548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同段563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2分之1)於民國88年2月10日以信託
          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由被告鄭倪靜華負擔。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葉憶葇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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