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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000221號洪詠樟即林宜厚之繼承人、林兆偉之原告起訴狀、起訴狀(補正)及附屬文件繕本各1 份、命答辯通知各1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股 別:晴二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113橋院雲民晴二113年度審訴字第22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洪詠樟即林宜厚之繼承人、林兆偉之原告起訴狀、起訴狀(補正)及附屬文件繕本各1 份、命答辯通知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審訴字第221號林宜智與洪詠樟即林宜厚之繼承人、林兆偉等分割共有物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原告起訴狀、起訴狀(補正)及附屬文件繕本各1 份、命答辯通知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洪詠樟即林宜厚之繼承人、林兆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瑩萍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