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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0813號陳萬寶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113橋院雲民柔110年度訴字第81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萬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0年度訴字第813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與陳萬寶返還土地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萬寶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B部分之地上物拆清除,並將占用面積壹萬零壹佰伍拾捌點參貳平方公尺之土地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零陸元,暨其中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另應按年給付原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一月一日起至返還第一項土地之日止,按第一項土地占用面積其中伍拾柒點零陸平方公尺乘以當年度申報地價乘以百分之五計算之金額;其中壹萬零壹佰零壹點貳陸平 方公尺乘以當期薪木之正產物單價乘以正產物收穫量乘以千分之二百五十計算之金額。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楊惟文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