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簡字第000230號蔡秉泓之判決正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寒113年度橋簡字第2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蔡秉泓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橋簡字第230號損害賠償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秉泓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勁綸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橋簡字第230號
原 告 葉碧鶴
被 告 蔡秉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