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簡字第000130號偉榮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梁宏揚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寒113年度橋簡字第1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偉榮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梁宏揚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橋簡字第130號清償借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偉榮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梁宏揚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判決正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勁綸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橋簡字第13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方品堯
被   告 偉榮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梁宏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偉榮企業有限公司應就本院112年度橋簡字第802號民事判決命被告梁宏揚給付原告之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貳拾肆點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負連帶給付之責。
被告梁宏揚應就本院112年度橋簡字第802號民事判決所命被告偉榮企業有限公司給付原告之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貳拾肆點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負連帶給付之責。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