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小字第000098號麥芯瑜之判決正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寒113年度橋小字第9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麥芯瑜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橋小字第98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麥芯瑜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勁綸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98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麥芯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