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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簡字第000925號AV000-H111289之視為撤回通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愛112年度橋簡字第925號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AV000-H111289之視為撤回通知。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與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橋簡字第925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視為撤回通知,現由書記官保管,原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內容:本庭112年度橋簡字第925號AV000-H111289與林宗旻間損害賠償事件,視為撤回起訴,請查照。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葉玉芬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