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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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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簡字第000925號AV000-H111289之視為撤回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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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愛112年度橋簡字第925號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AV000-H111289之視為撤回通知。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與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橋簡字第925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視為撤回通知,現由書記官保管,原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內容:本庭112年度橋簡字第925號AV000-H111289與林宗旻間損害賠償事件,視為撤回起訴,請查照。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葉玉芬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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