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000002號康靚媗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禮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113橋院雲民禮113年度勞簡字第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康靚媗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勞簡字第2號陳婉琴與康靚媗請求給
付工資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康靚媗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十
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史萱萱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