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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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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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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品豆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鳥松區鳥松路松埔北巷2之159

法定代理人 高英豪  住高雄市鳥松區鳥松路松埔北巷2之159

聲請人因支票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10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001
品豆有限公司
高英豪
三億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博愛分行
234350000128
1,875元
111年2月25日
GH0058994
002
品豆有限公司
高英豪
南華食品企業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博愛分行
234350000128
192,270元
111年2月25日
GH0059001
003
品豆有限公司
高英豪
國城塑膠加工廠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博愛分行
234350000128
16,148元
111年2月25日
GH0059008
004
品豆有限公司
高英豪
新聖興蜜餞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博愛分行
234350000128
11,750元
111年2月25日
GH0059002
005
品豆有限公司
高英豪
信昌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博愛分行
234350000128
8,750元
111年2月25日
GH0059000
006
品豆有限公司
高英豪
新寶食品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博愛分行
234350000128
4,490元
111年2月25日
GH0059003
007
品豆有限公司
高英豪
永大素食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博愛分行
234350000128
3,036元
111年2月25日
GH0059004
008
品豆有限公司
高英豪
以挪士企業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博愛分行
234350000128
4,614元
111年2月25日
GH0059011
009
品豆有限公司
高英豪
上好糧食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博愛分行
234350000128
1,150元
111年2月25日
GH0059010
010
品豆有限公司
高英豪
泳大國際開發工程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博愛分行
234350000128
3,150元
111年2月25日
GH0059006
011
品豆有限公司
高英豪
莊鼎實業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博愛分行
234350000128
5,040元
111年2月25日
GH0059007
012
品豆有限公司
高英豪
明德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博愛分行
234350000128
10,800元
111年2月25日
GH0058995
013
品豆有限公司
高英豪
四川食品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博愛分行
234350000128
13,200元
111年2月25日
GH0058997
014
品豆有限公司
高英豪
新吉源產業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博愛分行
234350000128
15,510元
111年2月25日
GH0058996
015
品豆有限公司
高英豪
裕興醬油工廠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博愛分行
234350000128
21,700元
111年2月25日
GH0058998
016
品豆有限公司
高英豪
永晟食品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博愛分行
234350000128
17,924元
111年2月25日
GH0058999
017
品豆有限公司
高英豪
橫正紙業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博愛分行
234350000128
35,602元
111年2月25日
GH0059009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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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05-25
  • 更新日期:111-05-2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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