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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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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70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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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劉耀崇  住高雄市大社區大社路96巷9號1
           黃愽道  住高雄市三民區力行路252號12樓之4號
許祐愷  住高雄市橋頭區站前街75號
許祐瑋  住高雄市橋頭區成功路58號
林育靜  住高雄市左營區文守路303號
柳麗蘭  住台南市南區利南街67號
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路竹區路科10路1號
法定代理人 盧鏡來  住高雄市路竹區路科10路1號
上七人共同
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住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號2樓之
1
複代理人  周聖諺律師
住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號2樓之
                        1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370號
編號
股  東  姓  名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 數
001
劉耀崇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5
股票
1
110,000
002
黃愽道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1
股票
1
60,000
003
黃愽道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2
股票
1
50,000
004
許祐愷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7
股票
1
50,000
005
許祐瑋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8
股票
1
35,000
006
林育靜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6
股票
1
75,000
007
柳麗蘭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4
股票
1
20,000
008
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3
股票
1
30,000
009
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9
股票
1
40,000
010
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10
股票
1
30,000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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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1-10
  • 更新日期:112-01-10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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