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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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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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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8號
聲 請 人 薛玫芳即薛金枰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楠梓區榮新街17號2樓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股票附表: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8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X 0902940 7
股票
1
130
002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 NX 1050131 9
股票
1
15
003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 NX 1200909 7
股票
1
17
004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 NX 1343658 8
股票
1
17
005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 NX 1475490 3
股票
1
18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7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8號
聲 請 人 薛玫芳即薛金枰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楠梓區榮新街17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S22241405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三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股票附表中關於「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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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2-21
  • 更新日期:112-02-2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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