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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7號
聲 請 人 吳昆錦即藍寶英之繼承人
住花蓮市進豐街113巷2弄5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股票表格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7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59330-3
股票
1
300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7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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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07pdf
- 發布日期:112-03-10
- 更新日期:112-03-10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