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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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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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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2年度司催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坤智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仁武區新元街37號
法定代理人 黃亭瑀  住高雄市仁武區新元街37號
聲請人因票據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3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華元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陳政忠
坤智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
楠梓分行
711160008057
5,775元
111年11月17日
QD8335055
002
華元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陳政忠
坤智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
楠梓分行
711160008057
4,200元
111年10月17日
QD8335045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 發布日期:112-03-16
  • 更新日期:112-03-1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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