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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林秋敏 住高雄市鳥松區松竹西街8巷7號
上列當事人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所為之公
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公示催告附表欄中關於「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__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175號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
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 發布日期:112-08-17
- 更新日期:112-08-1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