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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93號公示催告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93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公告日: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標題:112年度除字第193號除權判決要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大益精密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ˉ呂明龍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ˉ洪嘉鴻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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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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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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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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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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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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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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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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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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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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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薛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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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益精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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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銀行楠梓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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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160016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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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0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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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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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4867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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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10-17
- 更新日期:112-10-1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